江歌刘鑫是什么案件(江歌事件的来龙去脉)

时隔9个月之后,备受关注的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某曦(原名刘鑫)侵犯江歌生命权纠纷案二审,于11月22日下午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再次迎来开庭,或为这场持续数年的纠纷画上句点.

在此前2月16日的二审开庭中,刘鑫一方提出江歌曾经在瞒着刘鑫的情况下,向陈世峰谎称刘鑫怀孕,并因此向陈索要了10万日元堕胎费、陈世峰所杀目标本来就是江歌等新主张.这些既是此次庭审围绕的焦点,也引发外界诸多猜测讨论.

此次开庭前夕,记者从刘鑫处获悉,二审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刘鑫一方又一次向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提出了调取”江歌案”原始卷宗的申请.因案件在国内持续引发关注和巨大争议,该申请获日方破例同意.

据了解,此次刘鑫一方从日本调取的原始卷宗包括案发时刘鑫两次报警录音、多份搜查报告书、庭审笔录、检方对刘鑫的调查笔录、陈世峰的陈述书、起诉状、判决书等,内容多达数百页,目前经过公正翻译,已提交给二审法庭.此外,刘鑫一方还根据这些原始卷宗专门整理了一份《10万日元流产费》的材料,提交给了二审法庭.

“根据原始卷宗,江歌与陈世峰两人见过6次面,且江歌和陈世峰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见面,其中包括江歌在瞒着我的情况下向陈世峰谎称我怀孕并索要流产费的情况,而直至江歌被杀、警方进行调查之时,我对此事仍不知情,更没有见过这10万日元.原始案卷的多项证据显示,两人在我不知情情况下的私下‘交往’(注:此“交往”非男女之间交往,用“接触”一词更为合适),逐步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刘鑫称,种种证据显示,陈世峰要杀害的目标其实是江歌.

二审再开庭前,刘鑫在翻阅经翻译的日本原始卷宗

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2022年1月10日,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刘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对此,刘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秋莲称上诉是刘鑫的法律权利,自己会依法应诉.

针对一审判决后刘鑫方面的诸多说法,江秋莲曾在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全国都在关注的一个案子,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法官是不会这样判的,所以一审的判决根本就不像刘鑫说的那样是违法的,二审法院会否定她的说法的.”

此次二审再次开庭日期确定后,江秋莲公开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请不要用我的话做报道,谢谢理解.”

“10万日元堕胎费”成庭审焦点,日本检方为何同意破例提供案卷?

梳理江歌案时间线可以发现,“10万日元堕胎费”一说早在2017年12月“江歌案”在日本庭审时就传得沸沸扬扬,引发了舆论关注.

这一说法,目前可查的最早出处来自陈世峰的陈述书,其中提到:2016年10月14日,当我在学校的研究生研究室写论文时,江突然来到研究室找我.江告诉我刘怀孕了,她需要钱来做流产手术.因为在8月份与刘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避孕措施,而且看到刘从2016年9月中旬到10月中旬近一个月身体状况都不好,10月12日我们见面时,刘也显得身体不适.所以我真的相信了江的话.江还说“你不是人”,“她(刘)不想见你”之类责备的话.在我和江的谈话中,说到在日本做流产手术的市场价大约是20万日元,所以作为应急的钱,我把刚从一直关照我的永井那里拿的10万日元零花钱还有手头的人民币都交给了她.

陈世峰陈述书里这段内容被爆出后,刘鑫到底有没有怀孕、“10万元堕胎费”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成了外界一直在猜测讨论的问题.

2022年1月,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刘鑫也当庭提到此事,并希望法庭能调取日本全部卷宗以及聊天记录证实此事.第一次开庭后,刘鑫方面再次向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提出了调取江歌案卷宗的申请.

“其实,我们之前也一直在做调取日本原始卷宗的努力,但由于我在‘江歌案’中只是证人身份,根据日本法律,是无法调取除了涉及我自己之外的卷宗的.不过鉴于这起在日本早已尘埃落定的案件,后续却在我国持续引发关注并引发巨大争议,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破例同意我们调取了更多的原始卷宗.”刘鑫说.

此次二审再次开庭,刘鑫一方在调取了原始卷宗之后,着重就这些问题向法庭提交了说明材料《10万日元流产费》.

“10万日元流产费是经过庭审确定的事实.”刘鑫表示,这是日本检方在日本庭审中主动提出的说法:庭审的第三天,检方询问我两个关于我是否怀孕的问题,确认我不知情.庭审第四天,检方质证陈世峰14个问题,他承认被江歌索取了10万日元,但坚称“从来没有和我正式核实过”.在陈世峰承认给了江歌10万日元,控辩双方已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检方最后问了陈世峰4个在不同时间段有没有跟我核实的问题,来证明我不知情.

“陈世峰的辩护主张是‘夺刀意外致死’,而(日本)检方指控陈世峰是故意杀人.检方在庭审发问时主动抛出(10万日元)这个事件,是向法官展示陈世峰与江歌之间另有瞒着我的纠葛,其目的是动摇陈世峰方主张的意外夺刀致死,提示法官别采信辩方主张.”刘鑫说.

刘鑫认为,质证结果是日本检方和陈世峰之间对于“陈世峰给了江歌10万日元堕胎费”达成一致.且检方与陈世峰质证完毕后,第五天庭审,在法庭允许被害人参加人等向陈世峰质问时,陈世峰的辩护律师、江秋莲以及江秋莲的代理律师均未对10万日元堕胎费表示反对,也没向陈世峰质问过任何一个问题,故应理解为江秋莲对该部分事实的默认.

随着10万日元争议再次摆上台面,二审第一次开庭后,江秋莲曾公开表示:严重警告发布消息的人,称无论是谁,胆敢污蔑江歌骗陈世峰10万日元,必将送他上刑事审判庭.

江秋莲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请不要用我的话做报道,谢谢理解.”

刘鑫方面称江歌曾与陈世峰共见面6次,每次都闹得不愉快

谈及“江歌案”,无论过往诸多媒体报道、舆论观点、江秋莲诉刘鑫的起诉状,还是该案一审判决,都认为刘鑫与陈世峰因谈恋爱产生矛盾,江歌作为刘鑫好友,仗义为刘鑫出头.陈世峰原本要杀刘鑫,但江歌替刘鑫挡了刀,失去了生命.

江秋莲代理律师黄乐平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追究的是刘鑫的民事责任.动刀杀人的是陈世峰,但是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也就是说本来陈世峰是要杀害刘鑫的,但刘鑫把风险转嫁给了江歌,导致江歌的死亡.”

这句话,代表了江秋莲一方对本案的态度,从民事角度而言,刘鑫对江歌的死亡有重大过错,所以对其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与日本法院对陈世峰的定罪量刑不冲突.

法院一审也认定,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鑫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但对此,刘鑫一方始终持反对态度,认为刘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是日本刑案的受害者、幸存者、协助警方抓捕凶手的参与者、让凶手绳之以法的证人.

2022年11月22日,江秋莲诉刘鑫案二审在青岛市中级法院再次迎来开庭

此次二审,刘鑫方面也试图推翻此前说法.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刘鑫一方曾经提出陈世峰所杀目标是江歌的观点,但一直没有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实.随着从日本调取到原始案卷,刘鑫方面认为掌握了更多证据.

“经过对日本调取原始卷宗的仔细梳理,更加印证了我们过往的一些观点,陈世峰和江歌曾多次见面,但从一开始陈世峰对江歌的印象就不好.在陈述书中,陈世峰描述见江歌的第一印象是:她气势汹汹地穿着鞋子走进来,我想只是对江说了‘进屋要先脱鞋这样的话’.我对江的印象是,身材高大,声音洪亮,给人一种强悍的像男人一样的感觉.他们还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交往’,导致两人产生了巨大矛盾,前述10万日元事件就是其中一件.”刘鑫说.

“从陈述书和法庭调查可看出,10万日元事件(为案件的发生)埋下隐患,加深加重了江歌陈世峰之间的矛盾;(2016年)10月14日江歌和陈世峰见面后,10月19日陈世峰送鸡肉料理给我补身体,我就觉得莫名其妙,好端端为什么要给我送鸡肉,明确告知再骚扰就报警,这也让陈世峰渐渐意识到我可能并没有怀孕,自己可能被骗了.”刘鑫说.

刘鑫表示,2016年10月22日江歌曾向其发微信称,“我如果说了或做了什么让你不太高兴的话或者是事情,你一定要告诉我,因为我这人很多时候不经过大脑,并不是我故意的或者是本意…之前也被朋友说过,才意识到,所以你告诉我,我会跟你解释的,以后也会注意的OK”.刘鑫回她“你咋突然说这个”,江歌最终也没告诉刘鑫她说了或做了什么让刘鑫不太高兴的话或者事情,也没解释为啥突然说这个.“这段微信对话有聊天记录证明,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江歌有事瞒着我.这是案发之后,我了解到更多的信息后,才意识到这一点的.”刘鑫说.

梳理卷宗材料后,刘鑫方面称从江歌认识陈世峰的第一天起到案发,两人见面的次数有6次.其中,江歌还曾在刘鑫不知道的情况下,找陈世峰讨要刘鑫被陈抢走的手机.

“江歌与陈世峰每次见面都闹得不愉快,乃至于中华料理店老板李虹劝江歌‘态度也别太强硬,说话别太大声,别让陈世峰恨你’,江秋莲提醒江歌‘小心他打你’;江歌的言行让陈世峰觉得‘她还表露出我是个傻子一样的态度’等;在双方接触过程中,江歌还拉黑了陈世峰微信,骂陈世峰‘变态’,事发前下午长达20来分钟的争吵等等证据都能够证实陈世峰与江歌之间是存在矛盾的,并且不是偶然的矛盾.”刘鑫说.

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江歌?

“江歌与陈世峰因为10万日元事件等等,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因此陈世峰有杀害江歌的动机.而反观陈世峰和我之间,(2016年)11月2日下午,也就是案发当天下午,我与陈世峰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我们约好‘明天有时间就在大东会馆聊聊’,聊天结束时,我还对陈世峰说‘那我以后不给你冷脸了、你自己慢慢恢复、但是不要再威胁我了、你威胁我我只会不由自主的朝你摆臭脸’.如此聊天对话,说明我们的关系实际上已经缓和,一般男女朋友分手,都很难有如此的对话.陈世峰一直找我的目的是复合,在双方关系已经缓和,双方约好‘有时间就在大东会馆聊聊’的情况下,到了晚上陈世峰突然又要杀我,这明显与常理不符.而江歌和陈世峰,恰恰在当天下午有过20分钟的争吵.”刘鑫说.

刘鑫认为,综合原始案卷材料,陈世峰当晚去大内公寓更合理的解释是去找江歌,理由则如日本检方庭审时的问询:“你去江歌家的另一个原因,是想向江歌核实刘鑫怀孕属实?”(注:日本检方曾在当天庭审中问陈世峰:让我问问你去江歌住所的原因.事发当晚你去江歌住所的直接原因,是想和她商量恋爱(建议)的事情?陈世峰答:是的.)由于陈世峰与江歌的唯一联络方式是微信,而江歌拉黑了陈的微信,沟通渠道完全被堵死,陈世峰要想找到江歌只能去大内公寓,除此之外,他根本不知道能在哪里找到江歌.这也解释了陈世峰为什么之前要在自己回家的时候进行尾随,目的就是找到江歌和自己的住址.

“陈世峰是预谋杀人,知道杀人的后果,杀谁不杀谁心里很清楚.”刘鑫称,日本庭审认定陈世峰杀人计划周密,作案前换了全身衣物,穿连帽衫还戴了帽子和口罩,还做了其他伪装,如出发前就带上替换衣物,特意将白鞋换为红鞋等,检方认为此举是陈世峰为避免鞋子沾上血后显眼.

刘鑫表示,根据原始卷宗,2016年11月2日下午三人一起离开大内公寓,陈世峰一直跟随我和江歌,非常清楚我们一黑一白的衣着特征,绝不会有认错的可能.陈世峰于当天晚上23:40进入公寓,按201室门铃无人应答后选择在楼梯上等.由于公寓二层以上是露天的,陈世峰的视野能清楚看到303室东北方向20米处;由于该路口东北角附近的电线杆上安装了白色电灯,路口周围区域很亮,而且303室前面和路口之间没有遮蔽物,所以很容易辨认过往行人,包括我们的脸,也就是说,我和江歌尚未进入公寓、在距离大内公寓铁栅栏门20米处,陈世峰就能清晰分辨出我们.

“我和江歌到达大内公寓一楼铁栅栏门,江歌说‘你快进去开门换姨妈巾,我也想蹲厕所’,我们两人距离开始拉开,我跑步上楼,江上楼后在二楼楼梯口信箱处稍作停留,此时我一切如常的情况下已挂好雨伞掏出钥匙开门进入201室,门在自动闭合器作用下关上.陈世峰在埋伏的楼梯处看到我们回到大内公寓铁栅栏门,并且在我先跑上楼挂好雨伞进屋,如果陈世峰要杀的人是我,此时肯定是动手的最佳时机,远比我进门后,再敲开门杀我更为顺利,但陈世峰并未采取行动.而在江歌走到201室门前挂好雨伞,准备再往前去开门时,陈世峰从后面迅速捂嘴并短时间内对准其脖子猛烈捅刺,直至刀柄断裂.”刘鑫说.

“日本判决书认定陈世峰对江歌有强烈杀意,这种强烈杀意的认定出现在判决书犯罪事实、证据分析、证据总结、量刑理由等多个地方.”刘鑫认为,“根据卷宗材料,从创伤数来看,陈世峰针对江歌颈部的攻击至少有11-12次.另外,当时江歌所穿的外套和衬衫的领子和肩膀附近也存在10处以上的伤,在这之中也有多处贯穿外套的情况.我在听到被捂住嘴时的半声‘啊’后,迅速跑过来推门,仅推开20公分,就被巨大的力量撞回,再推就推不开.如果陈世峰想杀我,完全可以在江歌失去意识后、门推开的时候迅速进屋对我下手,而不是继续补刀江歌.日本判决书也没有判定陈世峰对我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如果陈世峰想杀我,可以在江歌失去意识后迅速进屋对我下手,而不是继续补刀江歌,日本判决书也没有判定陈世峰对我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刘鑫表示:“如果日本刑事案件有充足证据证实陈世峰是去杀我的,那么陈世峰有两个犯罪行为:对我的故意杀人(预备),对江歌故意杀人(既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伪装、埋伏起来的故意杀人预备行为,仍然会被判处至少五年的刑罚,但本案只就对江歌故意杀人(既遂)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判决.此外,日本判决书也从未明确认定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我.”

日本刑事判决书在量刑说理部分载明:“被告的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将被害人的颈部用利刃多次刺穿,可以看出被告带有非常强烈的杀意.另外,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做好了杀害前女友的心理准备前往被害人住所.再有,被告在当初事态没有按照自己想法展开的时候明明可以离开,却把没有任何理由受到危害的被害人杀害.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

对此,刘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关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能否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量刑理由并不能等同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

“该量刑理由明确指出,陈世峰去杀我只是一种猜测,即可以推断是去杀我的情况下,陈世峰没见到我完全可以离开,但是他却当场杀害了江歌.同时,刑事判决书在‘第1争论点’中明确指出‘被告自行携带刀具,一开始就带有杀意的刺向被害人的颈部’.由此可知,陈世峰对江歌是强烈坚定的杀意,并非是一时兴起,丧失理性.这也是陈世峰被从重判刑的原因.”刘鑫说.

而对于案发过程,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江秋莲一方主张的事实依据是:“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预谋杀害刘鑫而来到公寓内,持刀伤人致江歌遇害.案发时刘鑫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将门反锁,阻断了江歌唯一的逃生路径.”

一审法院也认为,刘鑫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江秋莲诉刘鑫案二审第一次开庭现场(网络截图)

“原告方主张的事实,显然与我们根据原始卷宗梳理出的事实矛盾.一审法院不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案外人,自我创造一个事实,如‘刘鑫是基于面临陈世峰的紧迫危险,先行一步进门并锁门’,‘把门锁了,你不要闹了(指陈世峰)’等等 ,当然这种解读有一定的可能性,但是更多的是猜测,显然不是高度可能性.针对这些认定,庭审时我们将单独着重一一指出,并以原始卷宗与原告方提供的卷宗证据进行对比,指出多处原告方涉嫌伪造证据的事实.”刘鑫说.

不过,刘鑫方面提出的这些观点和证据,能否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乃至扭转庭审意见,目前尚未可知.此次再开庭前,江秋莲则公开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请不要用我的话做报道,谢谢理解.”

回到事件发生那一刻,在场三人中,江歌已经失去年轻的生命,陈世峰仍在日本服刑,仅剩刘鑫一人可以发声.而对江秋莲而言,事发六年来,她一直生活在失去女儿的痛苦中.近日,由于发现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疑似江歌遗体局部的照片,江秋莲再次被激怒,她称可以确认该账号发布的是案件卷宗中的内容,她已经报警,并在微博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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